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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公证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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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2012/2/16只看楼主

        【案例】

  2006年7月,卞某向开发商购买了两套别墅,双方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总价、建筑面积、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2007年7月,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卞某发出了交房通知,要求卞某到物业公司办理交房各项手续。卞某在查看房屋时发现存在地面不平整、室内净高不等、进出车库的通道与车库地面有高差、室外木栅栏残缺等情况,拒绝收房。此后,开发商进行了一些维修并分别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9年10月三次向卞某发出交房通知。但卞某以房屋存在各种问题为由坚持不予办理交房手续。在这期间,卞某于2009年5月办理了现场公证,由公证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公证书出具了公证书,证明这些照片拍摄的时间、地点和拍摄者。2010年5月,卞某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共计上百万之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之一即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起诉;而原告认为有效的现场公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在法院内部也形成了两种意见。

  【分析】

  一、诉讼时效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单就概念而言,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人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经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等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简单地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或冲裁机构虽可受理,但是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诉讼时效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现实意义就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时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如果没有这一制度,权利人请求权永久存在,那么,一方面是不利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秩序时刻处于一种可能不稳定的状态之中。

  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民事诉讼时效来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现有民事法律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分为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和二十年。学理上一般将两年称为一般诉讼时效,其他时效称为特别时效。

  此外,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民法通则》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则作出了更为详细的一些规定。

  二、本案诉讼时效争议如何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案诉讼时效适用一般时效,即卞某于2007年7月知道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意欲强行交房,从这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效为两年直到到2009年6月为止。在此期间,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法条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权利人而言,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中断。

  具体到本案,卞某在2007年7月就知道这两套别墅存在各种问题,应该书面向开发商指出问题所在,并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尽快交付,同时保留其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质量违约责任。但是,直到2010年5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并无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任何行动。

  行文至此,本案庭审焦点及现场公证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应该不难得出结论,那就是现场公证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现场公证,仅仅是卞某保留证据或者说固定证据的一种手段,不是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方法。而且在现场公证之后,卞某并未就此立即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从而直接导致卞某胜诉权丧失。

  当然,本案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诸如卞某在诉讼请求中并未提出要求开发商交房而仅仅追究对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法官释明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之后卞某及其代理人拒不接受调解等怪异之处,这里不再赘述。

        大家怎么看待这场诉讼??支持哪种观点??

龅牙妹与龅牙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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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2012/3/1 | 只看该作者[回到顶部] [回复此楼]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能看法院怎么判了,旁人说的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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